失信被执行人 |
胡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1********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187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慧人民币1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