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0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02民初3088号 |
案号 |
(2021)赣0902执4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潘艳、丁永辉、丁永桂、丁永国、潘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原告施亮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已支付的70000元利息从总利息中予以扣减)。二、原告施亮生就坐落于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27号3.5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06611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3元,减半收取计币4271.5元,由被告潘艳、丁永辉、丁永桂、丁永国、潘定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