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PG6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3民初455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1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新中建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勘察费119070元。二、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新中建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违约金35721元。三、驳回原告哈尔滨新中建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6元,由被告中升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大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7MA003CPG6Y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三区2号楼-1至4层21-101内2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