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显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30********0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2293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2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魏显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勋利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欠款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魏显富负担190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