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5********4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722民初1334号 |
案号 |
(2021)黔2722执1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定博雅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志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水恒、陶柱银、何克平、何克均、曹树国劳务工资15,000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水恒、陶柱银、何克平、何克均、曹树国的其4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贵定博雅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