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8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1768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恢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庆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剩余贷款本金80955.10元、利息27767.07元、滞纳金2739.12元,合计111461.29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二、被告董琳芝对被告陈庆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庆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庆胜追偿。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有权对被告陈庆胜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苏A1VB7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BEJMBJB5CX323375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55元,由被告陈庆胜、董琳芝、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故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邵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76865351X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5-1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