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商初字第01183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恢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合力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1718164.38元、律师费175772元及利息(利息以11718164.3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张家港市合力化纤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市合力化纤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352号1幢、3幢的厂房以及位于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振兴路的土地使用权在4000000元,对被告周德祥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王府名邸的房屋,对被告尹跃升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建新村31幢402室的房屋变价款分别在抵押权登记的2900000元、1200000元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家港市格奇化纤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杏英、周峰、周开明、周德祥、尹跃升、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1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合力化纤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格奇化纤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经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杏英、周峰、周开明、周德祥、尹跃升、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九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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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苏明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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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杨舍镇王府名邸1幢15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