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牙柳芬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8********12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224民初819号 | 
| 案号 | (2021)桂1224执44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牙廷玉、牙柳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韦忠豪、韦玉兰、韦毅国垫付的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7.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牙廷玉、牙柳芬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