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1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13934号 |
案号 |
(2018)苏0281执10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和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0481.18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6000元计算的利息。二、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和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徐忠、江阴市虹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货款、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忠、江阴市虹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22元(江阴和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君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徐忠、江阴市虹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江阴和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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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591179718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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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青阳镇邓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