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富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4********1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722民初2236号 |
案号 |
(2021)冀0722执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高富东、丁秀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国府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3年5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履行给付义务时计算所得的利息再行扣除已给付的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