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2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44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田建湘偿还人民币13764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3764000元为基数,利率为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二、被告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圣西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田建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圣西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800元,由原告田建湘承担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圣西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林国贞、柳玉好承担人民币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田建湘、被告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满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圣西满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林国贞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柳玉好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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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柳玉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358591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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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成工业区建成工业大厦1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