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市蕙园丝路主题餐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X32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2964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1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沈阳市蕙园丝路主题餐厅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沈阳市蕙园丝路主题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张晓明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6日工资2 069元;三、原告沈阳市蕙园丝路主题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张晓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1 724.14元。如果原告沈阳市蕙园丝路主题餐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市蕙园丝路主题餐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天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MA0TQYX32C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6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