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81民初4209号 |
案号 |
(2017)辽0281执2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瓦机实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加工费5万元;二、被告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加工费5万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瓦机实达综合加工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 350元,由被告大连彤晖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时间 |
2017-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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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雷连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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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4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