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红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2418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3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红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欠款21781.82元(其中本金9973.58元、截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2715.97元、违约金9092.27元)。-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保全费250元,合计422元,由被告孙红彬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