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萍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4********1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4民再3号 |
案号 |
(2021)赣0424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江西省道一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修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支付由原修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代偿的贷款本金1,256,900元和2016年4月1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的利息295,371.5元,共计1,552,271.5元;二、确认修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本息金额范围内对被告刘以春名下坐落于修水县义宁镇百汇街安居工程11栋1号、2号、3号、4号铺面、修水县义宁镇百汇街沿江路11-14栋之间的5号铺面(权证号为:修房权证义字第318548号、第39800号、第329432号、第311532号、第31221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胡叶平、王碧群、黄胜超、吴萍萍、樊小江对第一项判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70元,由江西省道一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胡叶平、王碧群、黄胜超、吴萍萍、樊小江、刘以春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