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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贡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23********02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1123民初1102号
案号
(2021)黑1123执8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逊克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贡珍、何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支行借款本金92189.92元,利息9621.53元,本息共计101811.45元。2021年3月18日后的利息继续按照月利率10.05‰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王贡珍、何旭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贡珍、何旭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被告王贡珍、何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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