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3201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1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玉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7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99.76元在清结时予以扣除);二、被告梁发群、王江龙对被告潘玉香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潘玉香、梁发群、王江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玉香、梁发群、王江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