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8********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5632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87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暂算至2021年3月23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为4,112.29元、复利22.98元,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号为6851120200000766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