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凉山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P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03民初341号 |
案号 |
(2021)川0703执4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凉山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1、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若未按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凉山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950元,由被告凉山同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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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封洪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400MA625JP325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西昌市长安东路26号14幢5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