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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5509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29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兵、唐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323.8元、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7日的借期内利息412.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1323.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何兵、唐春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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