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1民初3567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8426.87元;二、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弘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962元,被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96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1387436080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江海河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