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6********72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04民初733号 |
案号 |
(2021)豫1104执1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够、黎建设、黎秀画、黎建厂各项损失共计270145.65元;二、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够、黎建设、黎秀画、黎建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保全费4950元,合计8130元,被告夏黎明、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980元,原告周够、黎建设、黎秀画、黎建厂负担1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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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美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339748472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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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商水县纬一路西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