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3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2901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2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开军、黄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李开军、黄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