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4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6民初2331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17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贵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借款本金454988.75元及截至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包含罚息)124862.67元,本息共计579851.42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应当以本金454988.7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杨继祥、田春平、高素华、田先一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杨继祥、田春平、高素华、田先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贵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9元,由被告于贵臣、杨继祥、田春平、高素华、田先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