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2********0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1326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1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方向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方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131422.05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以131422.0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方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6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95元(中银公司已预缴),由方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