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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3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1民初271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衡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盖学东偿还借款、货款合计39.4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盖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6元,减半收取3718元,由原告盖学东负担136元,由被告衡阳负担35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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