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5********274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07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21)粤0507执21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汕头市永倩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本金2698.1万元及该款相应利、罚、复息[利、罚、复息计至2019年4月20日为536506.78元,自2019年4月21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利、罚、复息分别为:本金593.1万元的利、罚、复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8潮阳字00074号)的约定计付;本金595万元的利、罚、复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潮阳字00078号)的约定计付;本金575万元的利、罚、复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潮阳字00079号)的约定计付;本金575万元的利、罚、复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潮阳字00082号)的约定计付;本金360万元的利、罚、复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8年潮阳字00083号)的约定计付];被告陈华荣、黄楚娟、汕头市德惠华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铜盂诺拉柔丝内衣针织厂、陈家秀对被告汕头市永倩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确认的债务在5000万元最高保证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泽杭对被告汕头市永倩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确认的债务在3000万元最高保证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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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洪惜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3551704274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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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横山工业区B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