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8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3391号 |
案号 |
(2019)豫0702执2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13378779.14元、利息(含罚息)2922560.06元,并自2017年3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广善、徐风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726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广善、徐风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594877036X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