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丽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784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曹丽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7884.94元,及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到2019年10月17日的利息为2035.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2074.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保全费240元,合计41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