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9057号 |
案号 |
(2019)苏1323执4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05335.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96397.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255244.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四、确认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被告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存货(具体以编号为苏N5-0-2015-009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清单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泗阳县顺洋木业有限公司、宿迁同益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亘机械有限公司、宿迁市明辉照明有限公司、高明、姚秀芹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还款义务,在最高额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57元,由被告江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泗阳县顺洋木业有限公司、宿迁同益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亘机械有限公司、宿迁市明辉照明有限公司、高明、姚秀芹、江苏同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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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2366577555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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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