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5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2民初6494号 |
案号 |
(2021)苏0322执3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46.1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利息为889.13元,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李金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务,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的位于沛县朱寨镇杏花村的沛县朱寨镇李金龙果蔬种植家庭农场的承包地(鉴证书编号:j320322114a15120005-01、他项权证书编号为t320322114a16050001)剩余承包期限内相应期限的经营权及收益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为1143元,由被告李金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