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6********2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民初472号 |
案号 |
(2021)黑01执1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800万元;二、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利息1,683,128.6元(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并以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年利率8.97%,继续计算至案涉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磊、刘井兰、于文波、于晓妍、于晓莹对上述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如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以案涉质押股权(于文波质押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60万股权、于晓妍质押的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00万股权、于晓莹质押的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00万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在其质押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15.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磊、刘井兰、于文波、于晓妍、于晓莹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裴兴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06690242072 |
登记机关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产业新城 同地址企业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