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壹东方网络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97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869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58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壹东方网络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神州华银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18年1月10日的欠款本息5233万元,并自2018年1月11日起,以42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应扣减壹东方公司归还的第一期本息金额328万元;二、被告深圳壹东方网络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神州华银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担保保险费46912.34元;三、被告查元、查浦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壹东方网络连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查元、查浦在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壹东方网络连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壹东方网络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500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0002.1元(已由华银公司预交),由被告壹东方公司、查元、查浦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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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查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4989997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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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