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国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21********3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404民初1418号 |
案号 |
(2021)辽0404执1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国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维修费439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陈国兴负担4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