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7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5071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5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德朗能(张家港)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德朗能(张家港)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支出的诉讼费1393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2元由原告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元,由被告上海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德朗能(张家港)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伊卡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963元。上述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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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江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695793712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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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金钱公路349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