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章伟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02********2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02民初144号 |
案号 |
(2021)粤51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章伟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金穗粤通卡透支款本金35629.84元并支付利息3844.97元(利息计至账户核销之日即2019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的规定另计)、违约金722.68元、手续费451.2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为408元,由被告章伟玲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