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QD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11民初1699号 |
案号 |
(2019)辽0411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沈阳顶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55170元及违约金163750元,共计1818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抚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411执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3450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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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奎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11MA0QDGEF7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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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东段5-18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