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58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84民初2734号 |
案号 |
(2021)粤0784执4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国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5435.42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国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本案受理费667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共11677.18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1677.18元),由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市三水国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1677.1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11677.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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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国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75108958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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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山市龙口镇聚龙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