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1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4民初3215号 |
案号 |
(2021)浙1024执2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剑、姚小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137.34元(利息包括罚息,已结算至2020年7月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6.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蒋奇兵对被告蒋剑、姚小燕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蒋奇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剑、姚小燕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