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乔优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5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5314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2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无锡优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双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64211.5元及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5月10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4211.5元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无锡乔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双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801815.2元及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5月10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80181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无锡双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无锡优洁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乔优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41元,由原告无锡双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40元、被告无锡优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2元、被告无锡乔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2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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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克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14565314330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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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南开路110号内综合楼3楼30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