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通化邦新涂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5********75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4民初10577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通化邦新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海借款4000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通化邦新涂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通化邦新涂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殿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501726740753H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通化市环通乡西昌村八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