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2334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慧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和截止2017年6月4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121311.09元(此后的利息、逾期付利息及复利自2017年6月5日起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6万元。二、被告丹阳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蒋朝辉、贺叶琴、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管亚东、刘美华对被告丹阳市慧源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丹阳市慧源服饰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可就丹阳市凤美新村21幢403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25元,由被告丹阳市慧源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丹阳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蒋朝辉、贺叶琴、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管亚东、刘美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管亚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84903082L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句路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