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市安强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3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8128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1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安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684406.2元(利息算至2019年5月2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中亿科技有限公司、张结勇、郑赛宜、徐小春、徐志荣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509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华市安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亿科技有限公司、张结勇、郑赛宜、徐小春、徐志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结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01594387483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535、536、537、53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