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宏冶炉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519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8民初1224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14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明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321537.5元以及利息925939.37元;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张士亮名下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立新西里青年楼514楼1门501号[房产证号:唐山房权证路南(院)字第311061760号]的房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昊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宏冶炉料有限公司、王长宝、高春艳、韩明泉、解兴惠、何建辉、王化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36元,由被告唐山市明达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福昊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宏冶炉料有限公司、王长宝、高春艳、韩明泉、解兴惠、何建辉、王化雷、张士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715877519M |
登记机关 |
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新城道14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