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新联毛针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张商初字第0196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恢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国贸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2013年3月1410日前的利息95506元,承担自2013年3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家港国贸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0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张家港市金莲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新联毛针织品有限公司、陈顶华、盛秀芬、陈澄对被告张家港国贸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家港市永佳金属结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黄彤华、顾林平、江琴对被告张家港国贸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至2013年3月14日的利息为77333元,2013年3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张家港市佳瑞羊绒有限公司、顾春平、管建东对被告张家港国贸纺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至2013年3月14日的利息为18173元,2013年3月15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15元,11由被告张家港国贸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被告张家港国贸纺织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华芳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15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顶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