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4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12民初2008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5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1年1月21日为588060.87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9二、被告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曹召奎、刘颖、曹召顺、朱永红、韩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曹召奎、刘颖、曹召顺、朱永红、韩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40元,减半收取718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870元,由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徐州恒信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曹召奎、刘颖、曹召顺、朱永红、韩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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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庆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574131342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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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