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5********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06民初1089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4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借款本金415955.89元及截至2021年1月27日所欠利息10644.74元、罚息111.68元、复利228.09元,并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支付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范凯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有权就被告范凯名下坐落天津市北辰区北辰西道北侧荣康园19-1-1205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范凯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范凯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4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2655元,均由被告范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