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1********2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7661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8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刘冬连与被告武志刚、第三人宁夏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市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机构成交版)》;二、被告武志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冬连定金20000元;三、第三人宁夏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冬连退还代为保管的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武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