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晓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228********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8民初2410号 |
案号 |
(2021)京0118执4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翟海江、王爽、金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小金医疗费一万八千零三十九元五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元,营养费三百元,护理费四千八百元,误工费七千元,交通费三百元,工资一千七百五十元,菜钱二百元,以上共计三万二千九百八十九元五角六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