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8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19)冀1026执1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廊坊博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垫付款4 790 325.44元;二、被告廊坊博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4 790 325.4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1月16日至法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霸州市佳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王强、陈有生、陈跟生、杨志雄、杨志伟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被告霸州市佳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王强、陈有生、陈跟生、杨志雄、杨志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廊坊博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廊坊博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佳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王强、陈有生、陈跟生、杨志雄、杨志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廊坊博发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佳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王强、陈有生、陈跟生、杨志雄、杨志伟连带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将上述费用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时间 |
2020-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跟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1718345358A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霸州市信安镇东门 |






